湖南多地,如湘潭人、长沙人、益阳人爱吃槟榔众人皆知,三五好友聚在一起递上一颗槟榔,话茬就此开始。而如今,槟榔从最初的湘潭地方特色食品,市场已扩展到长株潭地区,甚至是整个湖南省乃至广东、上海、北京等全国大部分省份。可是,是否有人意识到槟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槟榔行业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一定的伤害。”在湘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胡旭晟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提案,呼吁促进槟榔行业规范发展,我国应该出台槟榔行业国家标准,保障消费者食用槟榔安全。
背 景
长期食用槟榔危害口腔
在赴京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前,胡旭晟做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发现长期食用槟榔导致的后果让人触目惊心。
世界卫生组织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发现槟榔产品对于人的口腔有相当的危害,长期食用甚至会导致口腔癌症。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协同多国专家经讨论后对槟榔作出了整体评估,确定槟榔为一级致癌物,长期大量咀嚼槟榔很可能导致口腔癌。
此外,有研究表明,槟榔除了对口腔的危害巨大,还会增加肝癌、肝硬化、糖尿病等致病几率;长期嚼食会使免疫功能降低;嚼食槟榔会使心跳加快,可能诱发心律不整、心肌梗塞;孕妇嚼食槟榔,可能会使新生儿体重过轻或是有早产、流产等现象,等等。
现 状
制作程序不规范槟榔成“毒品”
据了解,槟榔果产在海南,主要加工和消费地却在湖南。湖南省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食用槟榔》地方标准,2009年进行了修订。“目前,我国槟榔行业的发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胡旭晟在《关于促进槟榔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提案中指出,一是缺乏国家立法规范。目前对于槟榔行业的规范仍停留在地方层面,缺乏国家级的规范;二是槟榔制作程序不规范,滥用添加剂问题突出;三是槟榔有害口腔健康的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宣传。过度食用槟榔对人体口腔有严重危害,但各槟榔企业大量的产品广告中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槟榔有害口腔健康”的内容,导致广大消费者对槟榔的危害认识不够。
“槟榔在加工过程中要点完卤水后烘干才能包装,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用煤火将槟榔烘干,煤火在密闭空间里烘干槟榔,容易产生氯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一旦残留在槟榔上,对人体伤害会很大。”胡旭晟痛心地说,“有些商家甚至用废弃的车轮胎进行熏制,使得槟榔成为‘毒品’。一些企业在槟榔生产过程中添加20多种添加剂,有些添加剂甚至没有质量认证,食用安全存在隐患。”
对 策
规范和引导槟榔行业发展
“槟榔行业的发展需要进行规范和引导。”胡旭晟建议,尽快出台槟榔行业国家标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为了让槟榔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应对槟榔的生产、制作、加工、销售进行严格规定。”胡旭晟表示。
胡旭晟认为,应加大对槟榔生产厂家的监督检查力度。槟榔存在危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中滥用添加剂。有些添加剂对食用者有极大的危害作用。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槟榔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尤其是要重视槟榔添加物的检查和检测。
他还认为,应加强对食用槟榔有害健康的宣传。一方面,政府通过媒体和各种活动加大相关知识的普及力度,进行长期的宣传,让消费者了解槟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槟榔生产厂家的监督,责令他们仿效香烟厂家的做法,在槟榔包装袋上标注“过度食用槟榔有害口腔健康”的字样。这样既能够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又能使消费者对槟榔的危害有理性的认识,有利于保护老百姓的健康。
有话要说,欢迎来跟帖
本报北京讯(特派记者 王洁)长期大量咀嚼槟榔很可能导致口腔癌,还会增加肝癌、肝硬化、糖尿病等致病几率……听到这些爱吃槟榔的你是否会有所畏忌?湖南拥有众多生产、加工槟榔的厂家,作为湖南人,对于槟榔之害你又有什么话想说?
今日,本报联合微长沙和新浪湖南专门开辟互动平台,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就此话题进行探讨。同时,在湘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胡旭晟也将参与其中,与大家一起讨论,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人物信息:
胡旭晟(湖舟),男,1963年12月生,中国致公党员,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法学博士,全国政协委员。现任湖南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博导,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兼长沙市委主委,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曾荣获湖南省首届(2006年)“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1980年9月考入人民大学法律系,先后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
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任湘潭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
1994年9月再次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继续师从曾宪义教授研习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方向);
1997年7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1997年7月至2001年4月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教授(1999年7月);
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任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8年1月任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9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10年1月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会副主委、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2011年8月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会副主委、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庆阳市副市长(挂职)。
2011年11月当选庆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研究方向
法史学、法伦理学、法律文化及法理学。
学术观点
1、法律(史)的世界包括现象、根源和意义三个世界;现象的世界需要描述,根源的世界需要追究,意义的世界需要探求。因此,法(史)学不应当仅仅是描述性研究(或法史学的考据式研究),而应当是描述性研究与解释性研究并举;法(史)学研究的宏观范式应当是“现象描述→根源追究→意义探求”。
2、“法律文化”既是一种对象和论域,更是一种立场和方法;客观存在的对象与主观建构的论域相复合构成“法律文化”的实体性概念,新颖独特的学术立场和开放多元的研究方法相统一构成“法律文化”的操作性概念。作为立场的法律文化要求我们将所有法律都视为人类自身的生活经验,并对它们抱持同情的理解、合理的相对主义态度和整体性的考察与开放的心态;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则要求打破狭窄的学科视域,积极吸收和运用其他学科的前沿成果和研究方法。
3、法律天然地具有一种道德属性,法律与道德间的关联决不仅仅是外在的、偶然的,就其根本而言是内在的、必然的,法律是伦理的造诣。因此,以其功能而言,法是伦理的实体化机制,即法律是道德的操作机制、强化机制和纠错机制;就其历史而言,人类法律的发展历程也就是社会的伦理道德不断法律化而这种法律化本身又不断形式化、合理化的过程。
学术活动
发起并共同主持《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创办并主编(前五卷)《湘江法律评论》。已在《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研究》(日本)、《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5篇),出版《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论纲)》《解释性的法史学》、《法学:理想与批判》、《法治建设论》(合著)、《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联合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0万字)、《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联合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43万字)、《法理学》(主编)等多部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