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鹏俊 -人物介绍
郝鹏俊,男,1949年生,中共党员,被捕前系蒲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历任蒲县地矿局局长、煤炭局局长。郝鹏俊案是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案件的一起典型案件。2010年4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郝鹏俊夫妇还被判处1.7亿元的巨额罚金。2010年8月30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二审判决结果。上诉人郝鹏俊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万元,郝鹏俊的妻子于香婷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人物经历
1968年高中毕业,第一次参加工作便任太林乡水利员;
1970-1974年在蒲县昕水河工作。1975年任蒲县薛关镇团委书记。
1976年任薛关镇镇长,是全县最年轻的科级干部。
1981年-1986年任蒲县社队局副局长。1987年在蒲县煤管局工作(组建)。
1991年任蒲县地矿局局长(组建地矿局)。
2003年任蒲县煤管局局长。2005年引咎辞职挂名煤炭局总支书记。
涉嫌犯罪
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2010年4月15日被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郝鹏俊妻子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刑13年。郝鹏俊夫妇还被判处1.7亿元的巨额罚金。
2003年至2008年,该公司在与蒲县远中洗煤厂等22家企业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1871余万元,逃税额最高占到应纳税额的82%。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郝鹏俊先后安排冯记明、于小红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万多枚。
法院认为,郝鹏俊在任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2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侵吞公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贪污罪。
被捕前,郝鹏俊和于香婷已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蒲县纪委查明,郝鹏俊还存在编造虚假材料获取煤矿采矿许可证,骗取退股登记,利用职权套取煤矿维简费,欠缴采矿权价款,弄虚作假为子女安排工作等问题。
2010年4月15日,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宣判的当天,郝鹏俊在法庭上称:“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事出有因。蒲县县委书记问我要5000万,时间是9月18日中午,在……”主审法官郑蒲隆即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了这个陈词。
二审改判
2010年8月30日上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南岭煤业)及郝鹏俊等逃税、非法买卖爆炸物、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对蒲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部分予以维持,部分予以改判。即:
对上诉人郝鹏俊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上诉人于香婷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上诉人于小红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