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飞:1964年6月1日生,云南省昌宁县人,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原系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嫌挪用公款7.6亿元,2010年8月16日终审获刑20年。
陈少飞-简介
陈少飞,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案发前担任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7月22日开庭时,公诉机关指控这名曾经的云铜公司高管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2010年8月16日,云铜原副总陈少飞的辩护方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从云南省高院拿到了云铜案的终审判决:维持云铜原副总陈少飞20年刑期的原判。但对原判没收的一处房产,终审判决不予没收。
陈少飞-案件审理
受贿400万判20年
2006年,富邦公司董事长郑海若(另案处理)和云南昌立明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昌立明公司)总经理郑汝昌与陈少飞,以“贸易融资”方式帮助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认购云铜非公开增发的股票。
2007年,昌立明公司副总戴琨和云铜签订了铜精矿供需合同。随后,在陈少飞的安排下,云铜给昌立明公司签发了7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和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随后,富邦公司用贴现资金中的3.325亿元认购了3500万股云铜股票。昌立明公司以2.375亿买了2500万股云铜股票。
持有3500万股,富邦一跃成为云铜股份流通股的第一大股东。在随后的牛市中,富邦获得高额利润。
案发后,公诉机关指控,陈少飞等3人挪用公款7.6亿,成为我省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陈少飞收受他人财物40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郑汝昌、戴琨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9年9月27日,昆明中院经过一审,判处陈少飞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上海市乳山路505弄“裕龙花园”房产一处。郑汝昌、戴琨犯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10年及2年。
一审宣判后,陈少飞,郑汝昌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不服 上诉
陈少飞认为,贸易融资是凭借合法手段有偿低息使用银行资金,且使用人是昌立明公司,资金的所有权性质是银行的,不存在挪用公款,其个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不该没收其上海“裕龙花园”的房产,该房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是用分期按揭方式购得,并非使用不当款项购买。
法院认定:涉案股票是以昌立明公司名义从该公司账户卖出,故股票收益应认定是该公司所有,而公司是以挪用公款购买的该部分股票,收益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经查,上海“裕龙花园”房产确是陈少飞的家庭共有财产,并非涉案财产,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陈少飞用其非法所得购买,故一审判决对该房产判处没收不当。
同时,郑汝昌也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终审 刑期不变,退还房产
省高院经过审理,于近日下发终审判决,对陈少飞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的原审判决,对其400万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同时,对郑汝昌和戴琨的定罪量刑部分予以维持,即郑汝昌犯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戴琨犯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高院撤销了一审没收陈少飞位于上海“裕龙花园”房产的判决,予以退还。但维持原审判决对陈少飞几人挪用公款营利的非法所得11亿余元进行追缴。[2]
陈少飞-法庭审理
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7年间,陈少飞、郑汝昌等人共谋,安排戴琨以“贸易融资”的方式,由云铜公司开具7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和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在银行存入4亿元贴现保证金,为昌立明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认购云铜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向增发股票3500万股和2500万股提供资金3.325亿元和2.375亿元,同时提供1.9亿元用于富邦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共计挪用云铜公司公款7.6亿元。
此外,陈少飞还多次受贿共计400万元,后因云铜案发退还了250万元。郑汝昌、戴琨则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了昌立明公司。
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陈少飞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上海市“裕龙花园”房产一处;以挪用公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郑汝昌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同样罪名判处戴琨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陈少飞非法收受100万元已退还并属自首、及其判处没收房产不当,并对其受贿所得400万元未予判决追缴没收不当,应予纠正。由此判决:维持对郑汝昌和戴琨的原判,撤销原判中没收“裕龙花园”房产的判决,陈少飞判处有期徒刑20年,受贿所得4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