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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书敏

卢书敏-简介

新安县人卢书敏曾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9年前(2001年),他催要百万元货款不成,便起诉当地一家政府投资企业,然而,案子刚开庭,他就莫名其妙地因涉嫌偷税、诈骗被逮捕,被指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巨额货款的目的。

2002年5月,他以犯偷税罪、诈骗罪被判刑6年。

卢书敏不停申诉,2010年6月8日,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卢无罪。

卢书敏-“被判刑”经历

1996年至1999年间,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洛阳市卫生陶瓷厂委派业务员任某到通用公司购油。在购油过程中,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有时候赊账,业务员任某为通用公司出具欠条共8张,金额130多万元。

2001年,卢书敏和儿子找到陶瓷厂讨要油款,陶瓷厂则说所有的油款已经付清,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2001年9月,已经更名为华峰公司的原通用公司决定起诉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洛阳市新鸿陶瓷有限公司,要求其付所欠货款1392085.60元,并委托卢书敏为代理人。此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法院依法查封洛阳市卫生陶瓷厂,进行诉讼保全。

2001年12月7日,也就是法院开庭审理的第8天,卢书敏突然被新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刑事拘留,不久以涉嫌偷税、诈骗被逮捕。

2002年10月6日,新安县检察院指控卢书敏犯偷税罪、诈骗罪,向新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1月,新安县法院审理此案,关于卢书敏所犯偷税罪,判决书认定:1999年1月至12月,卢书敏在任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少报销售收入的办法,偷税100133.39元,所偷税额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4%。

关于卢书敏所犯诈骗罪,法院认定,卢书敏作为华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以“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达到诈骗139万余元货款,诈骗数额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洛阳市卫生陶瓷厂举报,未能得逞,系未遂,故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新安县法院作出初审判决:被告人卢书敏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卢书敏-终判无罪

2005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提审此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称,原判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经过5年多的调查,2010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判决。河南省高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卢书敏无罪。

终判依据

判决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主要证据存在错误。

其一,新安县国税局的《税务稽查报告》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鉴定书》所抄录的相关数据错误,经与通用公司会计凭证对比,有8个月的相关数字抄录错误,有4个月遗漏了会计凭证。

其二,原判认定通用公司1999年度偷税额占当年应纳税额64%的证明来源不清,程序违法。该证明系洛阳市中院二审期间由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依据的是新安县国税局稽查队提供的两份附件,但这两份附件均没有新安县国税局或国税局稽查队的落款和公章,且在新安县国税局稽查队的稽查档案中亦没有查到对应资料。证明所载数据来源不清,且没有开庭质证。综合以上情况,原判认定卢书敏犯偷税罪的事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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