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我与被告人是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业,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保证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保证人:xx姓名: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号
身份证号码:888888888888888888手机:139xx其他联系方式:0755xx
被保证人:xx
因被保证人李建章涉嫌xx罪一案,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xx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xxx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xx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xx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我叫xxx,性别xx,年龄xx,现住xxxx,身份证件xxxxxxxx,单位及职业xxxx,联系方式xxxx,与犯罪嫌疑人是关系。
我自愿向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xx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保证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我叫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__,
现住在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
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
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保证人:xx
性别:
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
地址:xx
单位及职业:xx
联系方式:xx
与被保证人是关系:xx
因被保证人涉嫌罪一案,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我愿意作为被保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如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签名):xx
xx年xx月xx日:
我叫xx,性别xx,年龄xx,现住xxxxxxxxxx,身份证件名称xxxx,号码xx,单位及职业xxxx,联系方式xxxx,与犯罪嫌疑人xxx是xxx关系。
我自愿向xxxx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xxx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保证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我叫xxx,性别xxx,
出生日期xxx,
现住xxx,
身份证件名称xxx,
号码xxx,
单位及职业xxx,
联系方式xxx,
与犯罪嫌疑人xxx是xxx关系。
我自愿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督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等场所;
(二)不得与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等活动;
(四)将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本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xxxx公安局
保证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