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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 (农历正月廿九),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78年3月7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实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适当延长。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役的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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