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陶某(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于2012年5月10日下午3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携带打火机及装有打火机油的雪碧瓶,来到周某家中,在周的卧室内双方发生争执。陶打开雪碧瓶,将打火机油泼洒在周的面颈部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周的姨娘李某听见周的叫喊声,从客厅进入卧室,用被子将周某身上的火扑灭,并拨打120护送周某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被告人陶某也随同前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害人周某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微博观点
玩不起Microblog的人 :故意伤害罪手段残忍的10年以上徒刑 、无期或死刑 。未成年是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至多判无期了,和黑不黑,二代不二代没有关系。当初以故意伤害罪公诉,其结果其实就可以预测的出。直接以故意杀人公诉的难度太高了。
土豆小妖joy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冬之寒意 :一刹那的冲动,毁了两人幸福一生。现代的年轻人啊,凡事千万记住切勿太冲动。
Wo真心不假 :判的太轻了,应该至少是无期徒刑。
Kelen-萌叔 :终于有点结果了,12年有期徒刑对于一个孩子来说够了!!就是赔偿120万~少了!!至少要赔偿300万!
有为V :从法律角度来说,还算公道。
江思源Journey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和未成年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个判罚还算是合理…想知道经济赔偿的金额,这个对受害人才是最实际的…希望小女孩能早日康复!
咦嘚啊唉哌 :如果他能悔过,五年足矣,如果不能悔过,无期又奈何。
晓爵- :我觉得12年够了,对一个青年来说12年足够毁掉他的事业,青春,朋友,恋爱,感恩等等的黄金年龄,出来又是完全另一个世界了,精神上要承担的够多了,而且是在人生观塑造的年纪可是真的能完整的关个12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