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等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 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 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
4、 特别程序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5、 复议
指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或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